长阳法院2026年度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 田雪萍来源: 龙舟坪法庭 时间:2026-03-05 15:10:28

妇女权益保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在第116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风尚。

判付五年租房费,司法温情“安居梦”

——陈某男与王某女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前双方各有子女,陈某男儿子时年12岁,跟随二人在某镇一起生活,双方未再生育共同子女。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陈某男曾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依然矛盾不断,陈某男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王某女同意离婚,但声称登记在陈某男儿子名下的自建房系陈某男与王某女婚姻存续期间帮助其建造,因王某女离婚后居无定所要求分割房屋或者由陈某男向其支付经济帮助6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男与王某女均同意离婚,故法院对陈某男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王某女要求分割登记在陈某男儿子名下房屋的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男和王某女对房屋建造的投入情况,故应不予支持。但考虑王某女离婚后无住所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县离婚无房户可申请廉租房一室一厅年租金1500元的标准,判决如下:一、准予陈某男与王某女离婚;二、陈某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女五年期房屋租金75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男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法院判决男方按照本县廉租房的标准承担女方五年的租房费用,正是将“离婚时经济帮助”这一法律条文落到实处的表现。这体现了法律不仅只是单纯的解除婚姻关系,更关注弱势一方尤其是妇女在离婚后的生存问题,传递了“离异不离爱、司法有关怀”的信号。本案例既维护妇女的财产权益,又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拿起法律武器向家暴说“不”

——张某蓉与李某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9日下午,张某蓉和李某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随后李某华情绪激动,掌掴张某蓉。本县公安局于2025年6月29日17时许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责令李某华立即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张某蓉于2025年6月30日前往县人民医院及中医院就医,两家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均显示:他人殴打头部后头痛头晕伴视力下降1天,诊断结论为:头部的损伤、眼挫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申请人张某蓉提交的证据显示,张某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华对申请人张某蓉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华骚扰、跟踪、殴打、威胁申请人张某蓉。

【典型意义】

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其典型意义不仅在于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司法保护,更在于通过实践,向社会传递严惩家庭暴力的司法决心。一方面,案例生动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非一纸空文。法院依法、快速地签发保护令,划清了“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法律红线,震慑了潜在的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为那些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却不知如何求助的弱势群体,提供了一个看得懂、学得会的行动指南。

 

分手“算账”上法庭,调解结案了“情债”

——小帅与小美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帅和小美经人介绍相识,2024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2024年7月至8月间,小美因医疗美容及为亲属治病缺钱,小帅因此向小美转账12000元;2024年5月至2025年3月间,小美收取小帅20次特殊意义转账(520元/笔)合计10400元;2025年5月1日,小帅为小美购买价值1290元的手表。2025年5月6日双方分手,小帅要求小美返还上述款项,但小美拒不返还,小帅因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美承认小帅所说的转账均系属实,但小美认为这些转账均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往来。经过法院释法说理,小帅与小美最终达成调解,约定小美自愿支付小帅10000元,并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例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健康的感情需要建立在真诚与理性的基础之上。法院既不否定恋爱期间适当小额赠与的情感价值,但也不纵容一方借恋爱之名不当获取大额财产。这种对“情”和“财”的厘清,有助于引导年轻人建立平等、健康的恋爱关系,让感情回归纯粹,让金钱发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