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竣工日究竟是哪天?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完工之日,竣工日期的确定对后续的权利主张而言十分重要。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某破损路面改造工程”项目供应沥青混泥土等建筑材料,合同约定了付款进度。其中,留总价款的5%质保金在质保期12个月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尾款。质保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合同义务,乙公司承接的破损路面改造工程边改造边交付使用,于2021年12月28日完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了材料采购对账单,但是乙公司一直没有付清尾款,甲公司多次催讨,乙公司以工程未经建设单位验收,不符合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尾款,故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尾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尾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合同约定的付尾款条件为“质保期12个月满无质量问题”,而质保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首先要确定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乙公司及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认为案涉工程没有交工验收,但案涉工程属于破损路面的改造,实际上是边改造边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案中,截至2025年案涉工程已经通车多年系基本事实,本案当事人均无异议,证据显示该工程在2021年12月28日完成施工建设,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以及买卖合同的交易特点,供货已经结束,案涉工程也实现交付通车,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且已过质保期。故合同约定的支付尾款条件已经成就,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支付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