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法院2025年度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 田雪萍来源: 龙舟坪法庭 时间:2025-10-29 15:17:14

重阳又至,司法护老情更浓。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司法服务的阵地前移,把巡回审判庭设在村头巷尾、农家院落,更将专业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合议庭融入山水阡陌之间。他们以法为纲,以情为纽带,致力于在每一个家事纠纷中寻法理与情理的平衡点,用心弥合亲情裂痕,用行动守护最美“夕阳红”。


“老顽童”讨钱记

——张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丈夫育有一女三子,丈夫于1977年病故,长女现已年近70 ,经张某某与三子协商一致同意长女不承担张某某的赡养义务。此后,三子均陆续另立门户生活,张某某一直随李某丙生活。张某某曾因赡养问题于1992年向法院起诉,后经调解约定“张某某随李某丙生活,李某甲、李某乙每年支付赡养费150元,李某丙支付赡养费100元”,此后一直按该调解书执行。2024年,张某某因双肺感染住院治疗,出院在家休养时,不慎摔倒导致其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陪护。李某甲夫妻二人遂将张某某送至养老院,但因张某某性格较为霸道,与养老院同住老人多次争执,遂由其一人单独居住,增加了成本。李某甲、李某乙在分担了一个月的养老院费用后,拒绝支付,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李某乙反复表示应按1992年的调解书履行,不同意张某某前往养老院,因张某某脾气较为倔强、喜欢与人吵闹也不同意其随自己生活,并反复向法院施压,拒绝调解,若法院判决结果不能达到其理想状态,将通过网络平台对法院施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根据张某某目前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居家养老存在困难;在张某某生病住院、入住医院“医养结合中心”和养老院的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均知情和参与,并支付了前期费用,说明三名被告对于张某某入住养老机构在前期的意见是基本一致的;经法院征求张某某本人意愿,张某某当庭表示愿意继续在养老院居住生活,依法应遵从其意愿。经过法院多次沟通调解,三名被告均不能对赡养张某某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在情理上剖析父母养育子女之不易、法理上阐明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后判决李某甲、李某乙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前期欠付的养老院费用支付完毕;对之后张某某入住养老院产生的费用由三人平均分摊。判决生效后,李某甲、李某乙自动履行了欠付的养老院费用,积极承担了赡养义务。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张某某因性格较为强势、吵闹不仅增加了养老成本,也导致子女不愿与其同住,但父母能容忍年幼时顽皮的子女,在父母失去自主生活能力后,子女也应履行赡养义务,让父母能够安享晚年。老人在晚年也有选择舒适生活的权利,子女的意见应得到尊重,但不能凌驾于老人的自主选择权上。本案在充分尊重老人意愿的情况下,以情理动人、以法理服人,在判决后被告均自动履行,保障了老人的正当权益,彰显了司法裁判在定纷止争中的核心作用。该案的处理和后续结果也将为类似的家庭纠纷提供行为范式,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幼有所养,老岂能无所养

——王某某与王某国、王某超、王某翠、王某容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育有两儿两女,即王某国、王某超、王某翠、王某容,现该四人均已成家立业,在外居住务工。王某某现已年满81岁,健康状况不佳,且患有脑梗,每月需医疗费不少于500元。王某某长年来一直独居,几个子女中,王某超、王某翠、王某容经常回家探望,买米买油、置办各种生活用品,保证王某某能吃饱穿暖,但长子王某国30余年来从未尽赡养义务,2022年经村委会调解后,仍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王某某因此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长子王某国表示原告王某某心中只有小儿子,而自己成家立业原告从未给过帮助,原告的偏心让其不愿意赡养老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经过释法说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王某国、王某超、王某翠、王某容自愿从2024年5月开始,每人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生活费、水电费、电话费、医疗费267元。若原告王某某因重病产生医疗费,在通过合作医疗报销后超过7200元的部分,由四被告平均承担;二、被告王某超自愿按年备齐生活用柴2000斤并在原告王某某住所指定位置码放到位。三、被告王某翠自愿承担原告王某某日常生活所需的米、油。四、被告王某国、王某超、王某翠、王某容应不定时对原告进行探望,王某翠、王某容每周到原告王某某的住所整理房屋卫生及清洗衣服、被褥。五、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不因父母的任何财产赠与行为或者所谓的“偏心”而免除。本案通过法官庭前实地走访原告住所拍摄照片,在调解中唤醒了王某国幼时的记忆,明白了父亲养育自己的艰辛和付出,该案最终调解结案。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法院超越了 “谁对谁错”的简单判决,转而追求家庭亲情的修复和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法院的裁判文书和调解过程本身就是对社会价值的引导和塑造,通过本案,体现了法院情理法相融合的调解模式,充分展现了法院在保障老年人生存权益的同时,修复有裂痕的亲子关系,让老年人能够真正的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