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从业遗留爆炸物,为何被判有罪?
李某曾于2000年至2006年担任爆破员,当时可以凭借爆破员证和派出所证明购买爆炸物品。公司有强制规定,每次只能购买一整套炸药,其中包含120米的导火索,100发火雷管加上24公斤炸药,不允许零售。一般都有剩下的导火索,由爆破员自己保管,2006年李某离职后未按要求主动上缴余下导火索。李某的父亲曾有一支猎枪,2002年在公安机关治爆缉枪行动中,已主动将该枪支交给村委会,剩余黑火药放在自家住宅,去世后交由李某保管,直到2024年10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测量其储存的导火索共计545米,经称量其储存的黑火药共计1551.97克。上述物品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国家烟花爆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李某持有导火索及黑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依法被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擅自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非法储存的导火索系其历次爆破作业中剩余部分累计留存而来,其来源符合“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不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扣押在案的黑火药及导火索,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为何合法从业所得仍构成犯罪?
爆炸物无“合法私藏”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明确禁止非法储存爆炸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导火索超过30米、黑火药超过1000克即构成犯罪。李某储存量远超标准,即便物品来源合法(从业剩余、历史遗留),但未按规定上交的行为已违法。
行业规则不可对抗法律
爆破公司虽允许爆破员保管剩余导火索,但2006年李某离职未按要求上交亦未主动销毁,放任爆炸物长期滞留家中,主观上存在过错。
“情节严重”的豁免并非无罪
法院认定李某行为“因合法生产经营留存”且未造成危害,故未升格量刑,但该情形仅影响刑罚轻重,不改变犯罪性质。
爆破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循“日清日退”制度,剩余爆炸物必须当日返还仓库,离职时需彻底清查交接。任何“行业惯例”均不能成为私存理由。
李某虽获缓刑,但犯罪记录将伴随终身,且若缓刑期内违反规定,仍可能收监执行。
类似猎枪火药等遗留物,应主动上交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切勿因“无害存放”心态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