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关于黄石市西塞山法院执行局邱梅、刘永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执行程序的事实提出控告: 问题类型:刑事 【信件内容】 原告,洪林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及抵押物达不到法律规定标准的情况下不依法依规,捏造500万元的财产保全执行仲裁裁定的事实。 于2019年2月15日实施作出(2019)鄂0203执保68号,及2019年3月13日诉前作出(2019)鄂0203民初3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法院,冻结:(即停止支付)鑫昊峰公司在新疆拜城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专项资金工程款(债权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 2019年4月4日达成(2019)鄂0203民初345号调解书,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金额为220万元,西塞山执行局对调解书确定的220万元债务,不依法按执行规定下达执行协助通知书,反之要求冻结:(即停止支付)500万元,为实现调解书债权违约,故意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债务的事实。目的是从中获取最大经济利益, 经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督办拜城县清理拖欠鑫昊峰公司欠款,拜城县减负办于2019年7月10日回复《拜城县减负办答复函》含附件:因西塞山法院要求冻结:(即停止支付)导致拜城县国库支付中心无法偿还该企业账款,属于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另有原告2019年12月5日,洪林与本案审判员刘永红恶意串通制作相关审执超标执行法律文书的电子录音证据(已向黄石市检察院提供本案的相关证据)。 申请人申请超标的执行期间,西塞山法院执行局邱梅违法多次作出裁判文书及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违法行为。 现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地方政府监督机制责任不落实。公司要求相关部门针对以上相关事实,依纪依法依规作出审判监督。 控告人: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晓华 身份证号码;421125197509167959 联系方式;13319977770 2022年9月6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胡晓华 发信时间:2022/9/6 13:14:36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展开 收起 回复人: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2/9/7 14:40:58 【信件回复】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依照民事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不存在法院判决。法院依照规定对被告的债权查封也是根据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进行的,不存在违反民诉法的规定。 展开 收起 回复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2/9/8 16:12:24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关于黄石市西塞山法院执行局邱梅、刘永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执行程序的事实提出控告: 问题类型:刑事 【信件内容】 原告,洪林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及抵押物达不到法律规定标准的情况下不依法依规,捏造500万元的财产保全执行仲裁裁定的事实。 于2019年2月15日实施作出(2019)鄂0203执保68号,及2019年3月13日诉前作出(2019)鄂0203民初3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法院,冻结:(即停止支付)鑫昊峰公司在新疆拜城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专项资金工程款(债权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 2019年4月4日达成(2019)鄂0203民初345号调解书,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金额为220万元,西塞山执行局对调解书确定的220万元债务,不依法按执行规定下达执行协助通知书,反之要求冻结:(即停止支付)500万元,为实现调解书债权违约,故意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债务的事实。目的是从中获取最大经济利益, 经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督办拜城县清理拖欠鑫昊峰公司欠款,拜城县减负办于2019年7月10日回复《拜城县减负办答复函》含附件:因西塞山法院要求冻结:(即停止支付)导致拜城县国库支付中心无法偿还该企业账款,属于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另有原告2019年12月5日,洪林与本案审判员刘永红恶意串通制作相关审执超标执行法律文书的电子录音证据(已向黄石市检察院提供本案的相关证据)。 申请人申请超标的执行期间,西塞山法院执行局邱梅违法多次作出裁判文书及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违法行为。 现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地方政府监督机制责任不落实。公司要求相关部门针对以上相关事实,依纪依法依规作出审判监督。 控告人:新疆鑫昊峰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晓华 身份证号码;421125197509167959 联系方式;13319977770 2022年9月6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胡晓华 发信时间:2022/9/6 13:14:36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展开 收起 回复人: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2/9/7 14:40:58 【信件回复】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依照民事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不存在法院判决。法院依照规定对被告的债权查封也是根据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进行的,不存在违反民诉法的规定。 展开 收起 回复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2/9/8 16:12:24